犯罪嫌疑人在何处接受检察院传唤的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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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嫌疑人在何处接受检察院传唤的犯罪规定是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,具体来说就是嫌疑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,一般是人何在其所在市、县内的处接察院传唤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传唤询问。

一、受检犯罪嫌疑人在何处接受检察院传唤的规定规定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

对不需要逮捕、拘留的犯罪犯罪嫌疑人,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、嫌疑县内的人何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,但是处接察院传唤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。对在现场发现的受检犯罪嫌疑人,经出示工作证件,规定可以口头传唤,犯罪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。嫌疑 传唤、人何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;案情特别重大、复杂,需要采取拘留、逮捕措施的,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 不得以连续传唤、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。传唤、拘传犯罪嫌疑人,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。

二、检察院传唤证人的程序

律师在线提醒您,检察院对证人只能询问,而不能传唤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,可以在现场进行,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、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,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。

三、检察院传唤意味着什么情况

检察院传唤的情况意味着如下情况:

1.有证据证明被批捕人发生了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;

2.被批捕的人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;

3.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方法,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,而有逮捕必要。

检察院启动了侦查程序,如果是取保候审的可能案件已移送至检察院。传唤是通知没有拘留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、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。传唤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,传唤只能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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